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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学位

湖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继续教育学院点击:47719时间:2023-03-09

湖师学〔2025〕4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 年〕20 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办公室指导下,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  授予对象与授予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学士学位授予对象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参加我校非脱产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相关专业课程学习,通过考试后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中的学位授予条件者,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人才 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课程成绩要求:非脱产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课程考试平均成绩≥70 分,且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2.外语成绩要求:非脱产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参加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非外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及以上或日语一级考试成绩合格,视为学位外语成绩合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中英语成绩合格,或参加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3.学位论文(设计)要求:非脱产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论文成绩合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成绩达到70分。

       (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三)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

       (四)本科毕业至申请学位时间超过半年及以上者;

       (五)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其他不能授予学位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终审一个月前,根据本细则的相关条款向学生、社会和校外教学点公布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材料要求等方面的信息。

       第七条  凡拟申请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学生须通过教学点)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并将结果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同意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学位评审会议参照《湖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师学〔2024〕23 号)》执行。

       第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同时上报省学位办。

       第十条  已获得学位者,在获得学位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应收回或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质量抽检中,质量不 符合标准,经认定未达到学位论文标准的;

       (三)盗用、 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四)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进行2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申请者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予受理。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调查核实,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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